发布时间:2016-05-16 作者:实验中心 浏览次数:925
1、本管理办法指教师因为科研借用实验室测量仪器。
2、须填写“仪器设备借用审批登记表”,借用理由要具体,有项目的填写项目号,不得用科研或实验等简单字眼。借用人签字必须为在职教职工,学生代老师借仪器时,须持有完整手续。
3、一次借用时间一般为两周以内,如果超期不能归还,须重新办理续借手续;超期不还或不办理续借手续的,学院网上公示,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,一年内不办理借用手续。
4、仪器使用完毕应立即归还,不得私自存放。
5、在外使用期间,仪器损坏或丢失由借用人自行维修或赔偿。
6、归还仪器时,核对清单,将仪器箱表面、仪器表面及箱内的尘土清理干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