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东理工大学党支部工作条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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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理工大学党支部工作条例

(鲁理工大党发[2006]3420061211日印发)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为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,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和《山东省高等学校党的支部(总支)工作条例(试行)》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  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,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,是贯彻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的组织者、推动者和实践者。

第三条  党支部在学校党委和所在党总支领导下,坚持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,紧紧围绕人才培养这一根本任务的顺利实施,加强党的建设,创造性的开展工作,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,保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。

第二章  党支部的设置

第四条  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活动、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,由党总支研究决定,报党委组织部备案。教师党支部一般按学院、系或学科部设置;机关、后勤、校办产业等一般按单位或部门设置党支部;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学院、年级、专业或班级设置,也可探索按社区或公寓等其他形式设置。

第五条 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,一般应建立党支部。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,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。为执行某项任务,时间在半年以上,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临时性单位,可建立临时党支部,临时党支部在执行任务结束后即行撤销。

第六条  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设若干党小组。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,不是党的一级组织。党小组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,积极开展活动,保证支部决议贯彻执行。

第七条 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(简称支委会)。支委会一般由3-5人组成,按照规定程序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支委会设支部书记1人(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人),由支委会选举产生,另设组织委员、宣传委员、纪检委员等。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,不设支委会,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,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人。支委会和不设支委会的支部书记、副书记报党总支批准,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。

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、副书记,每届任期一般为两年,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,如需延长或提前进行换届的,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。任期内支部委员和不设支委会的支部书记、副书记出缺,应及时补选或由上级党组织任命。

第八条  党支部书记应由经过一定党内生活锻炼,党性强,作风正派,政治素质好,业务能力强,群众认同度高的正式党员担任。为便于工作的开展,在职教工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符合条件的单位(部门)负责人兼任;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学生专(兼)职辅导员担任,具备条件的可由政治素质好的教师、学生党员担任。

第三章 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

第九条  宣传、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,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,团结带领师生员工,努力完成教学、科研、管理、服务、学习等各项任务,促进学校的改革、发展和稳定。

第十条 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学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学习党的基本知识,学习科学、文化和业务知识,倡导并积极创建学习型组织。

第十一条  紧密结合本单位的教学、科研、管理和服务等工作,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,支持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,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,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协助党总支做好本单位人员的提职、晋级、选派出国、学生毕业等方面的政治审查和鉴定工作。

第十二条 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、管理和监督。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,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。加强党纪党风教育,做好党员失职、违纪的处分工作。向党员布置工作任务,并检查执行情况。组织开展“争先创优”活动,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,表彰先进,对不合格党员提出处理意见。

第十三条  在党总支的指导下,按照“坚持标准、保证质量、改善结构、慎重发展”的方针和有关规定,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、培养和考察,制定年度培养、教育和发展党员计划,做好经常性发展党员工作,确保新党员的质量。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、考察和转正工作。

第十四条  建立健全党员同党外同志的联系制度。经常听取党员、群众的意见和建议,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,帮助他们解决思想、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,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,并及时向上级组织汇报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。努力探索与新形势相适应的思想政治工作内容、形式、载体和方式,增强思想政治T作的实效。

第十五条  充分发挥党员和全体教职工、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及时发现和向上级组织推荐先进典型,激励党员带领师生员工为学校的教学、科研、管理、育人和改革、发展、稳定做出贡献。

第十六条  按规定收缴党费,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,做好党内统计、报表等工作。

第四章  党支部的工作制度

第十七条  组织生活制度。坚持每两周一次组织生活,做到有计划、有总结、有考核监督。严格要求党员自觉参加组织生活,每次会议或活动都要有计划、有主题、有考勤、有完整记录,不断创新组织生活形式,保证组织生活的政治性、思想性、针对性和实效性,提高组织生活质量。进一步完善“三会一课”制度,定期召开党员大会、支部委员会、党小组会;结合形势发展和中心工作,每学期至少安排一次党课学习,提高党员的党性修养和综合素质。

第十八条  理论学习制度。党支部要在规定的组织生活时间,有计划地组织党员开展理论学习活动,提高党员思想理论水平。各党支部要根据上级要求和本支部理论学习的实际,按学期制定支部党员理论学习计划,学习活动要精心组织,形式灵活,突出实效。

第十九条  民主生活会制度。党支部每学期安排一次党员民主生活会,根据《党章》规定,按照党员标准对照检查,结合实际交流思想,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,克服缺点,纠正错误,增进党内团结,提高党的战斗力。

第二十条  争先创优制度。按照上级党组织的安排,积极开展党内争先创优活动,建立竞争机制,发扬开拓创新精神,形成生动活泼,奋发向上的生动局面。

第二十一条  联系群众制度。党支部要采取座谈会、谈心活动、个别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听取师生员工对工作的意见,安排党员做好联系群众的工作,了解群众思想、工作、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,帮助他们排忧解难,做群众的知心朋友。

第二十二条  请示汇报制度。党支部对于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和问题要独立负责地解决,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职权范围的问题,必须及时请示汇报。党支部定期或不定期向党总支汇报工作,党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工作。党员应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,接受教育和监督。

第五章  党支部的考核

第二十三条  党支部的考核每年进行1次,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统一部署,各党总支负责组织实施。

第六章附则

第二十四条 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五条 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