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筑工程学院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(草案)

发布时间:2017-03-08 作者:实验中心 浏览次数:858

 

建筑工程学院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

(草案)

为了规范我院招标仪器设备验收工作,明确仪器设备验收和监督责任,确保招标仪器设备质量,更好的为我院教学科研服务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验收仪器设备范围

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统一招标采购的所有仪器设备;单价2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需由我院验收合格后,再报学校国资处验收。

二、验收人员

设备购买申请人为验收责任人,全面负责仪器设备验收工作;设备管理员、相关专业教师及设备使用人员协助责任人执行验收工作。

三、验收程序与标准

仪器设备验收指标按照招标技术合同执行,验收工作应在设备到货10个工作日内完成。

1. 仪器设备开箱验收

验收责任人、设备供应商、设备管理员三方现场开箱验收。验收内容包括:

1)设备外观是否完好;

2)供货设备型号与招标技术合同设备型号是否相同;

3)按照设备厂商提供的装箱单清点设备、配件、工具、质保书、合格证、说明书和其他技术文件是否齐全;检查设备核心部件品牌与装箱单及说明书是否一致;

4)按照招标技术合同清单检查设备配置、备品备件、工具、软件、质保书、技术文件是否齐全。

2. 设备技术指标验收

验收责任人、相关专业教师及设备使用人员、设备管理员、设备供应商共同进行设备技术指标验收。

1)按照招标技术合同规定的仪器设备技术参数逐项验收;

2)需要提交仪器设备性能验收报告的由验收责任人负责。

四、验收结果

1. 开箱验收和技术指标验收合格后,填写建工学院设备验收表,由验收责任人、设备使用人员、设备管理员、学院领导签字并存档;

2.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;

3. 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实验中心不予接收,由供应商重新供货和验收。

建筑工程学院

2017110